自2016年开始,省财政厅为规范租用社会服务机构车辆保障公务出行行为,决定对省级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采购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6〕1号)的文件精神,我校将对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了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机构9家,具体名单、联系方式及报价等内容详见附件。
1、用车单位在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经专线电话联系后,填写并发出公务用车联系单;
2、服务机构安排车辆,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相关内容返回用车单位,并按时提供服务;
3、服务完成后由司机填写公务用车结算单,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和进行服务评价;
4、服务机构按次或按月填写服务验收单,连同用车结算单、合法销售发票向用车单位提出支付申请;
5、用车单位将上述支付凭证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实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用车单位凭上述支付凭证及确认书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网上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系统开发建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网上系统进行叫车服务和资金结算,具体程序另行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在2016年4月7日前通过2015年度临时车辆租赁服务校内定点供应商用车尚未结算的,须在2016年4月30前结算完毕。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采购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