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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6届省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2016年01月06日 10:07  点击:[]

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2016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进行确认的通知》(浙教办函[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6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布置如下: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师生反映良好。

3、大学期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含)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各项标准,经评选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及名额

按各学院本届毕业生人数的4%的比例评选。具体名额分配详见下表:

学院

2016届毕业生人数

省级优秀毕业生名额

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

338

14

三、评选程序

各学院在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提出省级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经学生处审核并报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确认。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广泛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并做到条件标准公开、人数名额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四、评选时间

各班在2016年1月11日前将《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正反面印制,电子稿+纸质稿)、《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名册》(电子稿+纸质稿)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仅电子稿)上报至各班辅导员处。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2.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名册

3.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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