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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2019年度拟结题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06来源: 作者:点击数: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和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决定于近期开展2019年度省基金拟结题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1.研究期限至2018年12月的青年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研究期限至2019年12月,完成所有研究内容及目标,且实际绩效分达到60分(含)以上的省基金项目可提前一年结题,网上按时填报项目验收材料即视为申请提前一年结题。

3.2018年因延期满2次未通过验收而办理终止手续的项目可最后一次申请验收。项目负责人应通过单位管理员于12月15日前在省基金网站“相关变更申请”提出验收申请,经我办批复同意后,网上填报验收材料,如验收通过,取消原终止决定;如未通过,则维持项目终止相关决定,且不得再次申请验收。

二、验收方式

重点项目和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方式;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采用通信验收方式。

三、验收材料要求

1.为贯彻落实代表作评价改革要求,注重论文质量和影响力,每位拟结题项目负责人需对上传的成果中具有较高影响力或较高水平的成果做出勾选,青年、一般项目限2项及以内,重点、杰青项目限5项及以内。如验收初审通过,我办将仅向相关验收专家提供代表作供验收评价。代表作限论文、授权专利、获奖三类成果。如专利实现了成果转移转化的,请在上传专利证书的同时,附上成果转化的证明材料。

2.对于绩效分未达60分的拟结题项目,如项目负责人认为符合验收标准的成果中存在优秀成果的,请在验收材料填报网页勾选“具有优秀成果”,并在上传的成果中勾选相关成果,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上报我办。优秀成果限中科院JCR期刊分区表中的一区和二区的SCI论文(以论文发表年度的分区数据为准,项目负责人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实现了成果转化的授权专利(项目负责人须为第一发明人)。我办将在验收工作初审期间,组织相关专家,对相关成果的代表性进行评价,并由我办根据专家意见做出初审是否通过的判断。

3.提交科技报告且通过审核是验收必要条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材料》(以下简称《验收材料》)中的研究工作总结部分,包含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正文格式详见附件)和其他总结内容,均在省基金网站中一次性填报。(说明详见填报页面)。科技报告的审核工作由浙江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设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负责。科技报告填报工作联系人:吕琼芳、张培锋;联系电话:0571-87054742,87054743。科技报告撰写规范可通过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中的(http://kjbg.zjkjt.gov.cn)“学习培训”栏目查询。

4.经费结余率不作为验收通过的前提条件。

5.项目负责人通过省基金网站在线填报并上传研究工作总结、资金开支财务详单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网上审核后,由系统生成《验收材料》PDF文件。项目负责人应将该《验收材料》PDF文件打印成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签名后一式两份递交科研处,未按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未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材料》的填写内容详见相关网页。

6.财政补助经费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内审机构或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具有明确审计结论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无需审计部门盖章)。上述项目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需在省基金网站上传。

7.重点、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验收除上述要求外,需准备纸质汇报材料一式五份,包括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的《验收材料》及其附件,附件为《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申请书》、相关变更材料、在本项目资助下产出的代表作(限5篇及以内,需与网页中勾选的代表作一致)全文等研究成果,请将上述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并准备好会议验收汇报用PPT。

四、时间安排

1.网上填报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0日16:00截止。

2.《验收材料》(包括科技报告)初审将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20日完成,请项目负责人不定期(最晚在3月5日前)登录省基金网站查看省基金办和浙江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对验收材料和科技报告的修改意见,并按要求修改于3月10日前提交。

4.重点和杰青项目结题验收会议预计安排在2019年4月上旬,须由项目负责人本人参加,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项目验收专家评审工作计划于4月中下旬完成,4月底公示第一批通过验收的拟结题项目清单。如需申请2020年度省基础公益计划项目,应在第一批通过项目验收。

五、注意事项

1.项目负责人填写研究成果时,发表的论文应上传论文的PDF文档,未上传的,不计入本项目研究成果。未正确标注省基金资助(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论文作者中无项目负责人姓名,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以及尚未正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本项目研究成果。转入的项目应为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立项后新获得资助的项目。

2.为更好地评估省基金项目完成绩效情况,我办继续使用结题项目成果评分指标体系(见附件),系统将根据上报的验收材料计算相应的绩效分值。

3.项目负责人在填写“资金开支”时,请按有关经费管理文件的要求,并对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中的预算科目填写。

六、延期项目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每次一年)。项目负责人应在《验收材料》填报期限内,经由省基金网站提交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通过省基金网站上报我办。延期项目应按时填写《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进展报告》。

七、未通过验收项目的处理

1.对于延期未达2次(每次一年)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为延期一年。

2.对于已延期2次的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我办可主动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及时办理终止项目实施的手续。

3.申请提前一年结题的项目,如未通过验收,则下一年度再次验收,不视为延期1次。

4.如项目负责人未按时递交《验收材料》,且未主动申请延期的,视为逾期未验收项目,我办将予以公示,并报省科技厅,计入科技计划信用不良记录。同时由依托单位提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我办可主动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及时办理终止项目实施的手续。

5.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如项目负责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办提出复审申请(验收专家的学术判断不得作为复审理由)。符合复审受理条件的,我办将组织或委托项目依托单位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再次验收。

八、项目终止处理

对于终止项目,各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查项目完成及经费支出情况,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送我办批准。各依托单位可在省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的“终止申请”中提交项目终止实施申请,并在附件中上传经费使用清单、单位内审部门(无内审部门的由第三方审计)提供的审计报告扫描件等佐证材料,待我办网上批复后,将单位盖章后的纸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终止实施申请书》一式三份,以及经费使用清单、审计报告和其他佐证材料一式一份报送我办。

项目终止实施的申请经我办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对结余财政资金予以收回,并对审计中发现的与项目研发无关的经费开支,一并予以追缴。

对终止项目,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自项目合同期截止日起2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对未按要求在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办理项目终止手续的依托单位,将相应扣减该单位省基础公益项目申报限额。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