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等文件精神,自2014年起我省高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自定标准、自主评聘、自主发证,省里不再统一组织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不再对高校教师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要求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按需管理、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合同管理,实行评聘有机结合。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结合学校岗位设置比例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际,学校计划在2014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四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超过8个,七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超过20个。为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评聘导向功能,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聘原则,进一步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导向功能,落实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举措,全面提高学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切实提升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及文化创新能力,促进学校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一)全面实施高校教师分类评价。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今年学校要求在申报中明确教师岗位类型,对专任教师要求按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4个类型分类申报评价,并有重点地考核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服务能力,引导教师安其位、尽所能,发挥各自特长为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作出贡献。具体分类申报评价标准见《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大〔2014〕124号)。
(二)加强高校教师专业发展规范的考核。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有关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重视助讲经历的考核。对青年教师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推行培训学时学分制度,青年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36学时,五年累计参加培训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外学习培训不少于108学时。新任教师进校第一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44学时,具体学时计算标准见附件8。
(三)注重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实践应用的考核。教学与科研项目不唯立项、不唯层级与类型,主要考核研究成果转化与实际运用。对教师完成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及成果,要重点评价其解决问题的实际贡献。教学改革项目以辐射作用、实际共享、学生使用以及质量提高等方面的推广借鉴价值为主要考核观测点。
(四)进一步发挥评聘导向作用,明确需要优先倾斜以及从严把握的重点。对于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教学工作量大,学生评价一直较高的一线教师,申报副教授的,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从行业企业引进的、具有行业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首次转评,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一些长年在欠发达地区开展科技服务中作出贡献的教师,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本人岗位关联度不高的应从严控制;对于提交的论文、项目、课题、成果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关联度不高的从严控制。
(五)继续规范论文送审工作。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交的论文均匿名寄送外省“985工程”、“211工程”或具有一级学科博士点的高校专家进行综合评价。申报正高的要求提交两篇以上代表性论文(著)分送至少三位专家评审,申报副高的要求提交两篇代表性论文(著)分送至少两位专家评审。
对于2013年以来已经参评且未通过人员,学校只承担其首次参评的论文送审鉴定费用,继续参评所产生的论文送审鉴定费用须由本人承担,论文送审结果两年内有效。在2014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预申报阶段已经组织了论文送审的,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受理重新送审要求。
二、加强教师发展能力,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
(一)严格执行助教制度。从2014年开始,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第一次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至少要有一学期以上助教经历。
(二)对于国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无工作经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参照国内同类人员的晋升政策执行。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引进年度起,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加强教师访学、进修的考核。自2014年起,对于在1969年1月1日之后出生,申报专业教师系列(体育、艺术、汉语言文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除外)、专业研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具有3个月以上国(境)外进修、访学经历;对于在1979年1月1日之后出生,申报专业教师系列(体育、艺术、汉语言文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除外)、专业研究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具有3个月以上国(境)外进修、访学经历。
三、紧密结合岗位设置,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与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以岗位聘用为主的教师职务聘用制。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明确各类人员所属岗位,严格实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
(一)对具有本部事业编制但聘在东方学院的,如同时达到本部和东方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2014年可选择参加本部或东方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但不得同时在两边申报。本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不再组织按东方标准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会计、经济、审计、档案和出版等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施以考代评,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级工程师资格实施以考代评。对于这两类资格,中级及以下资格必须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校外考试或评审,高级资格须经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同意后视岗位空缺情况择优推荐参加校外考试。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委托外单位评审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不予承认。
(三)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岗位实际,2014年继续受理高等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对于评审通过人员将视学校岗位空缺情况再决定是否予以聘任。
四、2014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个人申报、资格审查、代表作鉴定、学院考核推荐、学科组评议、校评聘委员会评审、发文聘任等程序进行。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下设学院考核推荐组和若干学科评议组。
学院考核推荐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对申报对象的水平、能力、素质和岗位考核情况等进行考核推荐。
学科评议组由同行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进行专业评议,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根据学院考核推荐组和学科评议组推荐评议情况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对于聘任四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学校组织签订聘期目标考核协议;对于聘任七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学校授权其所在学院与其本人签订聘期目标考核协议。聘期结束时将根据该目标协议对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五、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严肃评审纪律
学校将根据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专家遴选、评审程序、结果公示等环节工作,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质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聘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并在全校进行通报。
六、其它相关事宜
(一)对于连续两年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未通过的,必须暂停申报一年。对于第一年评审未通过,第二年继续申报参评的,必须要有新的教学科研成果。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新成果要求为一级B以上文章,或省级以上课题立项,或主持获厅级二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其他与之相当成果;对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新成果要求为二级A以上文章,或厅级以上课题结题,或主持获厅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其他与之相当成果;艺术、体育、外语等特殊学科可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本规定所提及的“其他与之相当成果”等级以学校组织专家会议认定为准。2014年此新成果要求作为一般性要求,2015年起严格执行。
(二)对于教师参评次数的界定,2013年(含)以前,对于学校具有评审权的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凡推荐到学校中评委或高评委会的即视为参评;对于学校不具有评审权的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凡经学校高评委会推荐即视为参评。自2014年开始,凡经学院考核推荐组推荐到学校的即视为参评,如在考核推荐组评议前本人主动撤评,或考核推荐组不予推荐的,可不视为参评,不计入学校参评次数。
(三)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时间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2014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等人员,不接受应聘高一级职务申请。2015年开始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接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2014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所提交各类业绩成果的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2014年6月30日。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求及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执行。
联系人:刘畅,吴道友电话:87557036,87557051
邮 箱:szgl@zufe.edu.cn
附件:1.2014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日程安排表
2.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
3.资格审查及申报人员名册
4.佐证材料封面及材料一览表
5.破格及免试审批表
6.公共体育量化分值表及评分标准
7.学术不端检测汇总表
8.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计算参考标准
9.《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浙财院〔2012〕96号)
10.《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大〔2014〕124号)
11. 2014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检查一览表
人事处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