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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

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6-08来源: 作者:点击数:

学生各班:

    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6-2017学年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包括2016级新生),东方学院贫困生认定另行发文。

二、认定档次

    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2个档次。

三、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烈士证》或《五保户证》或《社会福利机构监护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学生,残疾学生持有贫困证明可认定为特困等级。另外,来自边远贫穷地区,家庭经济条件差,无直接经济来源,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相近,经学院核实确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调整认定为特困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2)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残疾学生(须持有《残疾证》)。另外,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相近,经学院核实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学生可申请补充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3)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5)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四、工作程序

    1.各学院要按照《浙江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财院[2007]203号)和《浙江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补充意见》(浙财院学〔2010〕11号)文件精神,在学生中进行宣传,认真开展民主评议与调查核实,做好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2.需要申请认定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需要申请调整困难等级的学生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认定等级申请表》(附件2),按表格要求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学后提交学院作为审核依据。

    3.9月初,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学生填写《浙江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并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拟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经民主评议、调查核实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负责人签字上报学校审核,同时提交电子版贫困生汇总表,相应纸质原始证明材料汇总备查(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4.学校认定小组汇总审核,召开评审会讨论决定调整困难等级学生名单,最终形成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并进行动态维护。

    5.在认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贫困生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