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届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2017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进行确认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现就评选2017届省级优秀本科毕业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师生反映良好。
3、大学期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含)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各项标准,经评选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及名额
按各班级毕业生人数的4%的比例评选(五舍六入)。具体名额分配详见下表:
班级 |
毕业生人数 |
省级优秀毕业生名额 |
13经济1 |
39 |
1 |
13经济2 |
37 |
1 |
13经济3 |
38 |
1 |
13国贸1 |
43 |
2 |
13国贸2 |
44 |
2 |
13国贸3 |
43 |
2 |
15国贸C |
42 |
2 |
13国民经济管理 |
23 |
1 |
|
309 |
12 |
三、评选程序
根据省级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工作要求,各班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评选工作,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1、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
2、组织评审工作人员学习有关省级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文件,传达文件精神;
3、学生根据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省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班级对申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班级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进行评选,经公示后确定最终名单。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所在学院评审组提出,学院评审组应及时复核并在收到书面意见起3日内答复学生;
4、学生班级在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时,不同班级须采用同一种评审方式,根据三年综合测评情况确定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情况(专升本按照本学年综合测评确定)。
四、评选时间
各班级务必在2017年2月23日前将《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正反面印制,电子稿+纸质稿)、《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名册》(电子稿+纸质稿)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仅电子稿)上报学院。上报电子文档材料可发邮件至各辅导员老师处。
联系人:崔泰铭 联系电话:0571-86735887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2.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名册
3.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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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