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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自付医疗费报销的通知

2015年12月03日 16:01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相关教职工:

根据省医保中心通知及学校工作安排,现将2015年度教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销地点、时间:

下沙校区卫生所:12月15日、1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文华校区离退休处:12月17日、18日上午9:30-12:00;下午13:00-16:00。

二、报销标准:

总体参照《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2010]46号文件执行,报销比例根据浙人社发[2012]180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以下两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1.按比例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2.按比例个人自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

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报销手续:

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经卫生所审核后直接报销;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卫生所审核,经校医疗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销。请各部门通知需要报销的同志整理好票据及病历及时报销,逾期将无法办理报销手续。

四、本年度内凡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报销医药费(外地就医、急诊、生育费、职工近亲属注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等)的教职工,即2015年1月至11月的费用须在12月31日前核销,12月发生的费用须在次年1月31日前核销,请到人事处办好相关手续后,及时去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报销,逾期将不予报销。另省医保中心2015年医疗费用报销财务支付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之后结算的费用在2016年1月支付。

五、根据省医保中心通知,2016年起取消相关人员医疗验证贴花工作。新生儿满4个月的,请自行在证历本上加贴一寸近照并去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加盖钢印。

六、2015年未能及时办理子女统筹参保人员,请于2016年1月10日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无法办理。

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地址: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三楼

人事处

2015年12月2日

上一条:关于做好首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组织参加浙江省总工会(省级产业)第二期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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